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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無線電系統相關法規

法規名稱: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
修正日期:民國113年04月24日
生效狀態: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
第82~84、86~91、93、96~97-10條條文,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

第30條
下列場所應設置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: 一、樓高在一百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地下層。
二、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。
三、地下層在四層以上,且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地下層。

EQUIPMENT消防無線電設備介紹全台救災頻率:148.740 MHZ(不可隨意燒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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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ERTIFICATION消防無線電-消防認證文件

7/8”洩波電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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